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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各部门立卷分工的有关要求
2015-10-15

为规范档案管理,明确归档任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范,对各部门立卷分工要求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地、市党委、人民政府、教育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文、电、材料,属综合性的,由党办、院办立卷归档;属专业性的或具体业务性的,由各承办单位立卷归档。

二、以院党委、学院名义的发文,由党办、院办分别立卷归档;以部门名义的发文,由各部门立卷归档。

三、党委和学院召开的代表大会、全委会、扩大会、办公会所形成的材料,由党办、院办分别立卷归档;以职能部门为主主办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部门职能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职能部门立卷归档。

四、院内各部门向党委、学院的请示、报告的正文及相应的批复、批转的原件,由院办或党办立卷归档;如果原件在报文单位,则由报文单位立卷归档。

五、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非主办单位只保存复制本。

六、各临时机构、撤消机构形成的材料,应在机构撤销前做好整理工作,移交学校档案部门保存,任何人不得带入其他单位。

              晋中学院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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