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晋中学院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招生、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各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学校各方面的利用。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资料的专门机构,其业务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档案局(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各(院)系(院长)主任、各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档案馆为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档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负责学校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建设、档案检查评估等工作,并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学校各(院)系(院长)主任、各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纳入业务工作的职责范围。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1-2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并纳入个人业绩考核内容。
第八条 档案馆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各部门的具体归档内容;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五)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
(六)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
(七)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八)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九条 根据《地方各级档案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和学校工作需要,学校为档案馆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应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为: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等。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行政管理的文件材料等。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专科档案)、考生当前信息、报名表、体检表、学籍材料、奖惩记录、党团档案材料、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及反映学生能力的各种材料。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在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中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人事类:主要包括履历材料、学历学位材料、培训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表彰奖励材料、招录、聘用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其他材料等。
(六)科研类:主要包括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档发[2020]8号)执行。
(七)基建类:主要包括学校在基本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八)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造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九)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照片、录像等。
(十)出版物类:主要包括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校报和其他学术刊物。
(十一)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访问、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形成的材料。
(十二)财会类:主要包括财务管理文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十三)声像档案:主要包括单位、个人在重要活动和会议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像、录音、U盘、移动硬盘、缩微片等。
(十四)实物档案:主要包括机构变更前的印模;省级以上获奖牌匾、荣誉证书等;学校重大活动制作的各种纪念品。
(十五)名人档案:主要包括专家学者、历任校领导、社会上有影响的校友、省级以上模范人物的各种材料。
第十二条 归档时间要求
(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12月底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含基建改造工程),应在验收、鉴定、竣工后的3个月内归档。
(四)仪器设备,应在验收后6个月内归档。
(五)当年形成的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计划财务部保管3年,期满后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临时保管期间,财会档案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六)新生入学前形成的档案材料在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寒假前归档,毕业生档案材料在毕业生档案转递前归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要按照归档范围和要求,组织本部门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立卷人应当遵循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档案馆负责指导立卷。
第十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黑色中性笔书写、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16)执行。
第十五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按照移交目录进行签收。电子文件归档时应按照电子文件归档要求验收移交。
第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档案馆要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档案馆保存。
第十七条 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规定的移交时间,由本部门兼职档案员移交档案馆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档案馆可以通过代管的形式进行管理。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捐赠者,视其珍贵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征集到的珍贵史料,学校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购买。
第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对馆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高温、防潮、防虫、防尘、防有害气体“八防”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档案信息安全。对破损、褪色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学校保密制度,在确保档案安全和国家机密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利用已公布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未公开的档案内容,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学校领导审批。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要为学校和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二十七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的原则是: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一般职能活动,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凡是在短时期内本单位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要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领导下,由校档案工作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档案馆、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其职责是:
(一)审核学校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二)确定学校各类档案鉴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
(三)调整库存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密级;
(四)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并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十条 过期的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通过鉴定后应及时销毁。销毁档案,要由鉴定小组写出报告、编制清册、报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时要指定两人以上监销,严防失密,销毁清册永久保管。销毁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确保档案工作和设备的经费需要,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遵循方便利用、安全保管、有利发展的原则,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工作用房。档案馆库要自成体系,库房面积应满足档案工作发展需要,留有存储发展空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档案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恒温、恒湿、防火、防盗、防尘、防渍、防有害生物及气体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时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学校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智慧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珍贵的档案捐赠给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或买卖、非法转让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晋中学院档案管理实施办法》(院字[201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