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材料的国家秘密和安全。
二、全馆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及工作程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三、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准随意摘抄、传播涉密档案内容,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严禁将涉密档案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布。严禁在通信来往、电子邮件、明码电报、无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中传递涉密档案内容。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往中谈论档案中记载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
四、查阅涉密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复印涉密档案必须在档案馆查阅利用室复制。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档案借出。
五、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含复印纸)和档案整理过程中取出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必须集中统一销毁,不得随意销毁。
六、经鉴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按规定写出鉴定报告,并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到指定地点销毁。
七、对于馆内贵重设备、机密文件、珍贵文博藏品、公章等须实行专人管理。
八、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和档案库房时要锁好柜、门,严防失窃、失密。
九、妥善保管好办公室和库房钥匙,发现丢失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十、对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