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使档案的利用有章可循,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非涉密性档案时,需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工作介绍信,写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目的,经档案馆人员同意后查阅。
二、在校生、毕业生查阅有关本人学籍方面的档案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理查阅,代理人需出示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证件后方可查阅。
三、除学籍档案外,代理他人查阅其它任何档案均不予接待。
四、外单位人员查阅非涉密性档案时,需持合法的证明、证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凡查阅涉密性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档案馆负责人仔细审核,必要时报请相关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查阅。查阅时,由档案馆人员查阅,可摘录有关内容提供利用,不得复印。
六、查阅科研课题档案,须经项目组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处负责人签章同意。
七、财会档案一般仅供本单位工作查考利用。外单位因公查阅财会档案,需有单位介绍信,并经计财处负责人签章同意,由计财处工作人员陪同查阅。
八、查阅者不准拆卷、涂改、批注、抽页、损坏档案,要保持案卷完整、清洁。
九、凡查阅利用者,须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