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对档案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定期对我院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二、由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牵头组建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档案人员和有关立卷部门的代表组成。
三、鉴定档案应采取直接鉴定法,按照档案的实际情况,以案卷为单位,保存从宽,销毁从严;孤本从宽,复本从严。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工作报告。
四、对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一般应“判处销毁,暂缓执行”,以减少价值预测的失误,到确认已无利用价值时再行销毁。
五、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签字。
六、档案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以留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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